团体综合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0-6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度身定做:转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士度身设计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 购买灵活:可根据需求自由搭配所需保障,也可根据经济能力,保障程度的大小自行选择保险计划。 低费高保: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保障范围广。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度身定做:转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士度身设计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

 

购买灵活:可根据需求自由搭配所需保障,也可根据经济能力,保障程度的大小自行选择保险计划。

 

低费高保: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保障范围广。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须扣除所有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比例,并将剩余比例以该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累积给付比例达到10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于缴费年期届满之前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若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保险期间: 

小于或等于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7. 被保险人猝死;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

 

9.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1.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谁能保
0-6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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