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建筑工程人员投保,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可选残疾、工伤残疾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赔付标准 双重选择

两种意外残疾赔付标准供选择, 可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计费方式 灵活多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施工建筑面积、工程合同造价或按人数缴纳保险费。

 

保费低廉 保障充分

根据客户自身特点确定计价方式, 保费更实惠; 可增加意外伤害医疗附加险, 保障更充分。

 

一次投保 省时省力

一次投保,可续保至工程竣工日, 保障涵盖整个工期。

 

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意外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必须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或工伤残疾保险金后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可选责任(下面两项只能二选一):

 

a)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b)   意外工伤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所列伤残,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不同程度的残疾,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工伤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所列伤残,则本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相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5.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 意外; 

 

16.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7.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6-64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工伤残疾金
可选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工伤残疾 保险金额×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因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或相关的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范、管理规定而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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