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Ⅲ度烧烫伤,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烧烫伤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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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烫伤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Ⅲ度烧烫伤,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烧烫伤 | 保险金额×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