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公交自驾随心定 交通保障伴你行
公司首款将自驾车纳入责任范围的短期综合保障型产品,能满足日渐增长的自驾出行保障需求。同时还设有针对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障,为员工出行提供全面守护。
灵活搭配选择多 量身定制更贴心
产品可与现有的团体意外、公共交通意外、意外医疗产品等灵活组合搭配,为企业提供保险责任丰富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并可量身定制,更加符合企业的个性需求。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一项以上时,则本公司对各项残疾均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积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相同的,则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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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身故,则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因驾驶、乘坐非商业运营的乘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导致不同程度的残疾,则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员工、配偶、子女
最低承保人数: 5人
投保年龄:员工及配偶:16-64周岁,续保至65周岁
子女:出生后满30天并健康出院至23周岁(必须未婚、全日制在读)
保险期间: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8、 被保险人猝死;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1、被保险人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2、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猝死、流产或分娩、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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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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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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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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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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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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