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无忧是一款为中小企业主及其家人等高端客户度身定制的保障计划。其保障全面,涵盖了定期寿险、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四个方面,数十种组合搭配覆盖了多种人身风险。在提供高额全面保障的同时,保无忧做到了免体检投保,流程简便,快速高效。
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身故,则建信人寿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但若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到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的伤害,则建信人寿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承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成年子女。
如果企业投保,则被保险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本人、配偶或成年子女。
承保年龄:
18-65岁
保险期间:
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4.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民航客机的规定;
15. 民航客机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民航客机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故意斗殴、投保前残疾、猝死、酗酒、未遵医嘱、怀孕分娩、搭乘观光客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民航客机、提前离开飞机、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
|
保险金额
|
航空意外伤害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