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180天内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对其进行赔偿,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180天内造成残疾,本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上面规定的比例对其进行赔偿,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100元以后,按照85%的比例进行赔付,但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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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 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及配偶16至64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子女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至23周岁(需未婚、全日制在读)。
保险期间:
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8. 被保险人猝死;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