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佑安康”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
投保年限
重疾呵护,保费返还; 重疾补助,更添安心; 特定赔付,人性设计; 轻松投保,缴费灵活。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重疾呵护,保费返还

“龙佑安康”保障计划由《龙佑安康两全保险》和《附加龙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组成,是集两全寿险与35种重大疾病保障于一身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限届满时且合同有效的,将105%返还所缴保费,安全无忧。

 

重疾补助,更添安心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可连续12个月拿到每月为基本保额1%的重疾生活补助金赔付,更添安心。

 

特定赔付,人性设计

被保险人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疾生活补助金赔付外,还可一次性拿到金额为基本保额50%的特定癌症保险金,人性化设计,真正做到让客户后顾无忧。

 

轻松投保,缴费灵活

您可通过电话投保,无需任何体检手续,足不出户就可完成全部投保过程。该计划按月缴费,让您的资金安排更加自由。

 

保险责任

 

一、龙佑安康两全保险责任


1、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及《附加龙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按上述约定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后,则不再承担《附加龙佑安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二、附加龙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2、重疾生活补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1%给付重疾生活补助金,共给付12次。

 

3、特定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则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疾生活补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主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90日内,若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后,若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疾生活补助金 等待期后,若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每月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给付重疾生活补助金,共给付12次。
特定癌症保险金 等待期后,若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则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疾生活补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1、 投保年龄: 18-50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2、 保险期间:20年

 

3、 缴费方式:月缴,首期交2个月

 

4、 缴费年限:10年

 

5、 保险金额:3-24万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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