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全面呵护,倍享安心
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故或全残, 可获2倍基本保额赔付;即使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获基本保额赔付;彰显保险保障真谛。
公交自驾,多倍保障
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或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按照4倍的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贴近现代生活需求。
额外守护,关爱延续
遭受意外伤害时,除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外,每月额外可获基本保额的2%给付关爱金,共给付12个月,关爱延续,更添安心。
满期祝贺,保本增值
合同满期平安无意外,可获得已缴保险费的110%的满期保险金,保值又增值。
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下同),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2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4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4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述各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每月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给付意外伤害身故关爱金或意外伤害全残关爱金,共给付12次。开始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但本项保险金将保证给付完毕。
六、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 2 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 4 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 4 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关爱金 | 若因发生本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给付所约定的意外伤 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每月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2%给付意外伤害身故关爱金或意 外伤害全残关爱金,共给付 12 次。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10%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1、投保年龄:出生满18周岁-50周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为同一人
2、保险期间:20年
3、缴费方式:年缴
4、缴费年限:10年
5、保险金额:5-30万元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3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16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1、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2、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15、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6、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