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本产品交费期短,回报期长,只需3或5年,即可享受至70周岁的长期保障和回报。保本增值,获益迅速,每两年按保额的8%给付生存金,即期领取,获益快速。每年分红,坐享其成,意外双倍保障,彰显人性关怀。
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但若该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予给付该次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4、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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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合同已缴 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我们除按给付身故保 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给付 | 若于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 金,但若该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予给付该次生存保险金,而按规定给付满期 保险金。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70周岁
缴费期限:3年/5年
缴费方式:年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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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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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70周岁前)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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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70周岁前) |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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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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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8% (保单生效第二年领取一次,若保单生效第二年合同期满则不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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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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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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