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固定回报 保证收益
一次交费,固定回报, 5年满期保险金至少比保费高18.6%,稳健无风险。
· 人身安全 加倍呵护
提供一般身故保障,有效防范人身风险,为您解除后顾之忧。
· 灵活组合 保障全面
还可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 保单借款 资金灵活
如急需周转资金,可申请保单借款,为您生活和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保险责任
1、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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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身故,则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至60周岁,最高保障到65岁
保险期限:5年
缴费方式:趸缴
最低保费: 趸缴不低于10000元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 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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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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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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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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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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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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