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多重风险保障 长期安全呵护
涵盖普通身故/全残,一般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全残多种保障,让您出行无忧。
小投入高保额 彰显百万身价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和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全残最高可赔付10倍基本保额,赔付金额最高可达400万元,令您身份倍增。
满期高额领取 资金稳健增值
30年满期时,可领取125%的已缴主险保险费。
乐享住院补贴 健康关爱提升
还可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有100元/天、200元/天和300元/天三档可供选择,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 保单灵活借款 资金有效盘活
如急需周转资金,可申请保单借款,为您生活和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保险责任
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两全保险: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四、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同时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住院补贴保险金累积给付日数达1000日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2 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 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25%给 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我们按以下公式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
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自驾车意外伤害事 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18至60岁
保险期限:30年
缴费方式:趸交、5年缴和10年缴
最低保额:50000元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2、 被保险人猝死;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5、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3、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2、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