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费率新政 保费惠民
快速返还 三年一取
多重保障 百岁祝寿
生命末期 人生关爱
豁免保费 人性关怀
缴费期限 灵活选择
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高于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则本公司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同每第3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但若该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本公司提前给付50%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作为生命末期保险金。
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直接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等额减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额重新计算。
四、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给付 | 若于合同每第 3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 9%给付生 存保险金,但若该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给付生存保险金,而按合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给付满 期保险金。 |
生命末期给付 | 若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
满期给付 | 若于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5年、10年、15年、20年、缴至50、55、60、65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期缴(年缴、半年缴、季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承保金额:最低保额10,000元
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生命末期、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一周岁
|
基本保额×20%
|
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
基本保额×40%
|
|
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
基本保额×60%
|
|
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
基本保额×80%
|
|
满四周岁
|
基本保额
|
|
生命末期给付
|
未满一周岁
|
基本保额×10%
|
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
基本保额×20%
|
|
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
基本保额×30%
|
|
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
基本保额×40%
|
|
满四周岁
|
基本保额×50%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9% (保单生效起,每三年领取一次)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