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行无忧组合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64周岁
投保年龄
7天
投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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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的选择,对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投保人已选择的类别,

根据以下第二款至第四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载于本合同的保险

单上。若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单上,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
    1.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2.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3.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4.被保险人因发生轮船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5.被保险人因发生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6.被保险人因发生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7.被保险人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则本公

司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则本公司按该更高等级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本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其他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四)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基本责任,各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须经投保人投保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责任后方可选择投保。若仅选择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则须同时投保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若选择多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则需至少投保其中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类别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因发生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发生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 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程 度等级之一,则我们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7天


投保年龄的限制:18至64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纳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 1 项至第15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

款约定的第1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1 项至第2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2 至7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10. 被保险人猝死;


11.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3.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

等高风险运动;


1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17. 被保险人驾驶、搭乘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18.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9.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20. 被保险人搭乘观光客机;


21.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伤害事故而遭受伤害;


22.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货物的部分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至第2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
约定的第2 至7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责任,但若按本合同约定可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第1
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则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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