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0/20/30年、至60/70周岁
投保年限
保险期限自己选择:10年、20年、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提供身故保障和满期金给付。
产品描述

点滴用心小投入 呵护家人大幸福

产品特色
满期返还 资金安全
基本保障 生活必需
缴费方式 灵活选择
保障期限 因您而变

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生日之前生效,且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或全残,或本合同于被保险人18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以下三项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额;
2、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1.5倍;
3、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 若合同于 18 周岁之前生效,且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 2、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若合同于 18 周岁生日之前生效,且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或全残,或合同于 18 周岁之后(含当日)生效,且自合同生效之后身 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以下三项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额; 2、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 1.5 倍; 3、被认定身故或全残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给付 若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合同仍然有效,则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 5 倍给付 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30年、至60、70周岁

 

缴费期限:趸缴、5年、10年、20年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或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5)
满期金
基本保额×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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