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报销,公共交通、航空意外身故或残疾可额外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意外身故:若被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可获得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若被保险人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不同程度的残疾,可按比例获得意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除了获得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可获得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补偿。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最高补偿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或身故,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保险金额的赔偿。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 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 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 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 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 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 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 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 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 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 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 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二、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本条第一款第1-12项;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3、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医疗

(可选)

年满18周岁,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未满18周岁或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可选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金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 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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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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