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 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 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 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 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 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 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就医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对于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就 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 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80%; 2、若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 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 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 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 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 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医疗 (可选) |
年满18周岁,未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未满18周岁或已参保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
可选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公共交通意外伤残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 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