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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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 合同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或合同已缴保险费总额的 1.1 倍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 | 若生存至年金领取开始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则我们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按 合同上载明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金额,直至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合同效力终止。 |
在首次年金给付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年金领取开始年龄: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年领、季领、月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年金 | 年领 | 基本保额 |
季领 | 基本保额×0.25 | |
月领 | 基本保额×0.84 | |
身故或高残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1)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妊娠、酒驾、非意外事故导致的失踪、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先生:30岁,保费:631元/月,缴费期:20年,60岁开始,每年领取养老金10,000元,保证领取到88岁。按照中档红利水平,累计可获得养老金与累计红利共计45.8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