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单分红
保障周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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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 若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 | 若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则我们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按保 险金额的 10%给付年金,直至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合同效力终止。 |
安先生,30周岁,保额5万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3,385元,平均每天9.27元。按照中档红利水平,累计可获得养老金共计:24万元。
保障说明
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可获得等值于保额或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除按上述保险责任给付外,另外可获得等值于保额的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仍生存,且本合同仍 属有效,其每年可获得保额的10%的年金,直至其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出现的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 故,则其身故受益人可一次性获得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注:在未领取年金之前,本险种可在本公司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犹豫期、保额的变更、保险品种的变更、保单借款、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减额缴清保险的权利,但开始领取年金后,则不再享有上述任何权利。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缴费期限:10年、15年、20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在首次年金给付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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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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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未满60周岁) |
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60周岁) |
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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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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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年满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若未领取满20次身故的,一次性付清给受益人)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从事高危运动、妊娠、酒驾、非意外事故导致的失踪、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先生,30周岁,保额5万元,缴费20年,年缴保费3,385元,平均每天9.27元。按照中档红利水平,累计可获得养老金共计:24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