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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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缴 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 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 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 金,但若该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予给付该次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四款规定给付满期 保险金。 |
满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 (年满70周岁前可领取)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 (年满70周岁前可领取)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8% (每2年领取一次至期满前)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疾病、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先生,30周岁,事业有成,但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自己的储蓄规划。经过精心选择,他购买了[金喜人生],保额10万,缴费3年,保费78,800元/年,保险期间至70周岁,从此安先生将享受到[金喜人生]全面的关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