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4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住院手术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我们将为其提供3大项,总计11小项的医疗费用补偿。
保障项目:
给付项目
包括项目
给付金额
备注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床位费,膳食费,诊疗费,护理费
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
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但若同一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超过90天,仅以给付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手术费,麻醉费,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
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药费
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
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
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
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 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 住院天数,但若同一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超过 90 天,仅以给付 90 天为限。每一 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 则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三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 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下列四项费用总和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每次限额”。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住院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或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 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8. 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9.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1.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4.怀孕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5.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7.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18.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者。
投保须知
承保对象和承保年龄:
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及配偶16至64周岁,可续保至65周岁;
子女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至23周岁(需未婚、全日制在读)。
谁能保
16-64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病房费用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住院手术费用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患性病、艾滋病等;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等;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等;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等;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所患的疾病;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团体住院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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