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第条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及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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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已支付保险费×比例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比例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确定:0-17周岁,100%;18-40周岁,160%;41-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 |
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并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身故,且身故当时的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则保险公司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的约定金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