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2、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不孕不育、妊娠(含宫外孕)、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3、脊椎病、疝气、药物过敏;
4、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
5、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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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一、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在境外的,在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二、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在境内的,在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的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境内旅行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三、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因此在境外接受了合格的专业医师诊治,该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回国后需在境内继续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在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且同时适用合同约定。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