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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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残之一,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