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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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未满18周岁,按已交保费与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中较大者给付; 已满18周岁且交费期间,按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已交保费总额的N倍二者中较大者给付; 已满18周岁且交费期间满,我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总额的N倍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三者中较大者给付; 其中N按以下方式确定: 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至75周岁,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2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至75周岁,因保险合同约定的10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2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