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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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身故时保险合同处于交费期间,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 N 倍。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身故时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 N 倍;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5%)(保单年度数-1)。 给付比例: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年龄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