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保障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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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如适用)不超过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可选)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如适用)不超过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可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如适用)不超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可选)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及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如适用)不超过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可选)共享单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共享单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共享单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及共享单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的共享单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共享单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如适用)不超过共享单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 |
(可选)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含)内首次就诊,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含)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并适用补偿原则后,对同一次门急诊或同一次住院超出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没有超出人民币100元的部分,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