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期间:终身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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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以及累计提取的任何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任何部分领取费用后);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前五个保单年度内发生全残,则将按被保险人全残确诊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年金 |
自保单生效后的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如果合同持续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