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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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初次确诊时年龄未满21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仅限男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男性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初次确诊时年龄已满21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仅限女性)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女性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且初次确诊时年龄已满21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