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投保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一、选择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5年,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二、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 |
特别关爱金 | 一、选择一次交清或交费期间为5年,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5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5周岁,自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二、选择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50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50周岁,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金(包含年金与特别关爱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已领取的生存金(包含年金与特别关爱金)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