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所列特定疾病第7项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四)被保险人因各种治疗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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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并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鉴定已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向被保险人首次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二、首次给付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保险公司每月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当合同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第一级、第二级或第三级所列伤残项目的一种或多种,并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鉴定已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向被保险人首次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 二、首次给付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保险公司每月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当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合同自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意外伤残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或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首次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