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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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年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22、23、2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教育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满期保险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