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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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单周年日)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第9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第14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共给付5次。 |
年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3年交或5年交,自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