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且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在第8个保单周年日、第9个保单周年日及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第11个保单周年日、第12个保单周年日、第13个保单周年日及第14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自本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保险期间为15年,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保险期间为20年,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8%给付一次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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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爱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且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在第8个保单周年日、第9个保单周年日及第10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且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第11个保单周年日、第12个保单周年日、第13个保单周年日及第14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特别关爱金。 |
年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保险期间为15年,自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保险期间为20年,自合同第11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8%给付一次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8%给付一次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5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8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