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60天为限。
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晚(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大中华地区发生的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和约定的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二)我们对于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和累计给付的天数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载明的该项保险金给付限额和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交通费用保险金
(一)对于被保险人和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
(二)我们对于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交通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载明的该项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住宿费用保险金
(一)对于被保险人和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我们对于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宿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载明的该项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特殊一次性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未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且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给付特殊一次性津贴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载明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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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60天为限。 |
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晚(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大中华地区发生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和约定的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归国后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和累计给付的天数以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载明的该项保险金给付限额和最高给付天数为限。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一)对于被保险人和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交通费用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载明的该项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一)对于被保险人和陪同人员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宿费用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载明的该项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 |
特殊一次性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未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且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中该项责任对应的标准给付特殊一次性津贴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载明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投保年龄:0-18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