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时发生麻醉意外,且自该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麻醉意外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三、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该次麻醉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五、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时发生麻醉意外,且自该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7日内(含第7日)因该麻醉意外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扣除上述累计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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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麻醉意外、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麻醉意外、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六)因手术原因而非麻醉原因所致的意外死亡或残疾;
(七)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
(八)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九)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整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天生畸形矫治;
(十二)被保险人流产;
(十三)医疗事故而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术后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