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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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