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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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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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