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90%进行给付。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产生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三、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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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 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 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90%进行给付。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产生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三、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