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逍遥行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伤残保障,因驾乘车、指定公共交通工具、航空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还有额外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三、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五、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一、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二、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扣除上述累计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一、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二、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一、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二、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将按扣除上述累计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一、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二、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猝死;

 

(十)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二)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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