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自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二、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经年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请参考“3.3保险金申请”和“3.5保险金的给付”。
当保险金给付时,本合同处于“9.2未还款项”中所列情形,以上各项保险金将在您所有欠款(含年金给付当日应交未交的保险费)偿还完毕后,再进行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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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