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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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 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年金 | 一、若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5%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一次年金。 |
全残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