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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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年金 | 一、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险费的5%给付一次关爱金。 二、自第2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34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总保险费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总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期间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总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关爱金
一、 若被保险人在第 3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关爱金。
二、 若被保险人在第 1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 20%给付一次关爱金。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关爱金给付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年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29 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第 30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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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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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第1-29年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第30年起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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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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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0年 |
已交保费 (仅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1年 |
年交保费×20% (仅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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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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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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