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至年满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经医疗机构或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我们将在确认符合前述标准后,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该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终止、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上述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分别处于两个保单年度,我们将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再额外给付一笔长期护理保险金。前款中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状态终止后,若被保险人再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符合前款所述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按前款约定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符合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连续一百八十天的期间。
老年护理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之后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不符合前款所述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的,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后,我们在之后的保单周年日继续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老年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180日(含该日)至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本条款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不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若此前我们已给付了老年护理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时需将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扣除。
疾病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与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日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扣除我们已经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之和后,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我们累计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与老年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或超过以下二项的较大者,我们将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一)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二)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日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或老年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日现金价值为零。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将豁免自该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开始至该次长期护理状态终止期间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应交保险费。若该被保险人该次长期护理状态未不间断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则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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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一、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下该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与合同下该对应的身故日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之和后,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与老年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或超过以下二项的较大者,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一)合同下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二)合同下对应的身故日现金价值。 三、若身故前已领取过长期护理保险金或老年护理保险金,则合同下对应的身故日现金价值为零。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若为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公司对该新增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其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终止时合同下的现金价值。 二、若自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若为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至年满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90日后至年满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其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经医疗机构或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保险公司将在确认符合前述标准后,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长期护理状态终止、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若在上述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分别处于两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将于观察期结束后次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再额外给付一笔长期护理保险金。前款中的长期护理状态终止后,若再次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符合前款所述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将按前款约定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之后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不符合前款所述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后,我们在之后的保单周年日继续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同时保险公司的老年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年满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180日(含该日)至本合同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本条款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不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若此前我们已给付了老年护理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时需将已给付的老年护理保险金扣除。 |
豁免保费 | 若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进入长期护理状态开始至该次长期护理状态终止期间合同下该对应的应交保险费。若该次长期护理状态未不间断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则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除外;
(十一)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高危运动、感染艾滋病、先天性疾病、自伤、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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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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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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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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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金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基本保额 |
老年护理金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 (约定领取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免交该期保费 |
疾病身故 | 不承担责任 |
(保单现金价值-已领取长期护理金-已领取养老护理金) 或(已交保费-已领取长期护理金-已领取养老护理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