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以下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18-40周岁41-60周岁61周岁以上
给付比例160%140%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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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以下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18-40周岁41-60周岁61周岁以上 给付比例160%140%120%其中,到达年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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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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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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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周岁 |
已交保费×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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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周岁 | 已交保费×140% | |
60周岁后 | 已交保费×120% |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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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