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对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90日。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60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我们继续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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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对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90 日。 三、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保险公司除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还按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二)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四)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十五)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怀孕流产、从事高危活动、先天性疾病、捐献器官、康复性疗养、既往病症、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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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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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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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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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 |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 | 无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重症监护实际天数×基本保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