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 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全残时交费年度数的1 60%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
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怀孕流产、从事高危活动、精神障碍、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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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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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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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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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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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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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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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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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意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