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一、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次患本合同所列妊娠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妊娠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妊娠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第一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身故或分娩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第二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先天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均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第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均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 一、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次患合 同所列妊娠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 同终止。 二、若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初次患合同所列妊娠疾 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妊娠疾病 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若第一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身故或分娩身故,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 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第二被保险人先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列先天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无论第二被保险 人人数多少,均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同 时合同终止。 |
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均按合同载 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第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 第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妊娠疾病;
(十一) 投保人或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于分娩前已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先天性疾病;
(十二) 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三) 第一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四) 第一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的妊娠疾病、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的妊娠疾病、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参加高风运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期间、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投保年龄:20-4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妊娠疾病 |
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30天内内确诊,领取已交保费) |
身故 | 基本保额×2 |
新生儿妊娠疾病或分娩身故 | 基本保额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