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尊享版)(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年金保险,保单生效即可领取保险金,每年领取一次保险金,提供身故、全残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全残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四、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万能保险合同,在经年金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您选择的附加万能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 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 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 本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一、若在本保单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将按本保单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二、自本保单生效日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保单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年金。 三、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保单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年金。
身故保险金 一、若于本保单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保单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保单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一)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身故时本保单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于本保单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内(含第365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保单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保单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365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一)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二)全残时本保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保单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将豁免本保单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保单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 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 日)至55 周岁(含55 周岁)。

 

犹豫期

10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年金 保单生效当日

约定保额 x 20%

未满60周岁

约定保额 x 20%

(每年领取一次)

已满60周岁

约定保额 x 40%

(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全残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5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全残,返还已交保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免交剩余保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全残时未满60周岁,免交剩余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福临门年金保险(2014 尊享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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