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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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27、42 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