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续保不受该90 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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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续保不受该90 日的限制),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续保自续保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是指合同第9.4 条所定义的女性乳腺癌疾病。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女性乳腺癌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