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教育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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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 (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一)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 (二)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教育金 | 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教育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教育金 |
约定保额 (18至21周岁各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x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
全残 | (已交保费 x 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